“賣保險時說的保本高息可能并不靠譜!弊蛉,廣東保監(jiān)局在半年度新聞發(fā)布會上通報了消費投訴典型案例,相關負責人指出,保險合同是表述消費者權益范圍內容的唯一載體,一切口頭介紹行為僅為輔助行為,消費者對合同收益等宣傳,可通過要求銷售人員提供紙質說明資料或予以寫明用作憑證,僅僅口頭上的宣傳和承諾并不靠譜。 2014年彭某在參加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大瀝支公司產(chǎn)品說明會時購買了一份分紅險。經(jīng)查,銷售人員利某在介紹保單收益、保單貸款時存在“虛假宣傳、夸大收益”等誤導的行為,利某在介紹保單收益時使用了保本、好過銀行等詞語,并涉嫌夸大保單收益,同時,利某在介紹保單貸款時告知“借款利息可以與保險金賬戶復利利息相沖減,所以貸款相當于只要付1個多點的利息”,實際上借款金額與金賬戶數(shù)額相差較大,金賬戶復利利息遠低于貸款利息。 上述銷售人員介紹保單收益、保單貸款時存在“虛假宣傳、夸大收益”等誤導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廣東保監(jiān)局依法對該銷售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進行了處罰。 該案例提醒保險消費者,在購買保險過程中,保險合同是表述消費者權益范圍內容的唯一載體,一切口頭介紹行為僅為輔助行為。 保險消費者在選擇產(chǎn)品及服務時,應根據(jù)自身情況,在銷售人員介紹主要內容后,還應認真研讀相關保險條款。特別是對合同收益等,消費者可通過要求銷售人員提供紙質說明資料或予以寫明用作憑證,以便日后存在爭議時可以用作維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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