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4日訊 央行網站昨日發(fā)布中國人民銀行臨汾市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(臨銀罰字〔2018〕第11號),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建設銀行”)臨汾分行未按規(guī)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,中國人民銀行臨汾市中心支行對其進行處罰。 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4日,建設銀行臨汾分行未按照規(guī)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》第三十二條第(一)項規(guī)定,處以20萬元罰款,并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》第三十二條第(一)項規(guī)定,對1名直接責任人處以1萬元罰款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》第三十二條: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(qū)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,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:(一)未按照規(guī)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;(二)未按照規(guī)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;(三)未按照規(guī)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;(四)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、假名賬戶的;(五)違反保密規(guī)定,泄露有關信息的;(六)拒絕、阻礙反洗錢檢查、調查的;(七)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。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,致使洗錢后果發(fā)生的,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,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,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(jiān)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(yè)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。對有前兩款規(guī)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(jiān)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,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、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(yè)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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