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今日在其官網公布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(guī)范(征求意見稿)》,《意見稿》提出,駕駛員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,不應巡游攬客,不應在機場、火車站等設立統(tǒng)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。到達目的地后,駕駛員應主動向乘客提供相應本地出租汽車發(fā)票。 《意見稿》指出,駕駛員業(yè)務素質與培訓、服務儀容、服務用語和言行舉止應符合GB/T 22485中的相關要求。能夠熟練使用預約服務駕駛員終端應用程序。 關于運營服務,《意見稿》提出,駕駛員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,不應巡游攬客,不應在機場、火車站等設立統(tǒng)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。收到訂單信息后,網約車經營者采用派單機制的,應通過駕駛員終端確認接單;采用搶單機制的,可根據自身情況應答接單。 約車成功后,應主動與約車人或乘客確認上車時間、地點等信息。對于即時用車服務,還應告知自身位置及預計到達時間。根據訂單信息,按約定時間到達上車地點,在允許停車路段候客,并主動與乘客聯(lián)系,雙方確認身份。乘客上車后,向網約車經營者發(fā)送乘客上車確認信息,并提示可使用客戶端應用程序中的車輛位置信息實時分享功能。 運營過程中可根據網絡服務平臺規(guī)劃線路或乘客意愿選擇合理路線,不得繞路,不得中途甩客。到達目的地后,主動向乘客提供相應本地出租汽車發(fā)票,集團用戶統(tǒng)一開具或者約車人、乘客另有要求的除外。乘客下車時,提醒乘客可使用客戶端等,通過匿名打分和意見反饋等方式對本次服務行為進行評價。 《意見稿》介紹,車輛不能按時到達約定地點時,駕駛員應提前聯(lián)系經營者重新安排車輛,若已接近用車時間,經營者應致電約車人或乘客表示歉意并說明情況,請求其等待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。遇道路、氣候、駕駛員身體、交通事故、車輛故障等特殊情況,駕駛員應及時向經營者說明原因,經證實并向乘客說明后可不視為拒載或甩客。 乘客未按約定到達上車地點時,駕駛員應與乘客或經營者聯(lián)系確認,等候時間可按照雙方約定,一般應不少于10min,超出約定等候時間乘客依然未到達,應與經營者聯(lián)系,經同意后方可離去。 此外,發(fā)現乘客遺失財物,駕駛員應主動聯(lián)系約車人或乘客,設法及時歸還。無法聯(lián)系的,應及時聯(lián)系經營者或有關部門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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